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