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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疑问解答 >> 实习生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征个人所得税?
实习生按工资薪金还是按劳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一家培训机构,在寒暑假及其他时间需要雇佣一些学生类的实习生来我单位工作。请问这部分的实习生是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来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可以按工资薪金征税,是否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若个人与企业之间有雇佣关系,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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