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办公楼里多个企业企业所交的水电费 物业收取 ,物业应开具发票还是收据,以前都是开发票,今物业说开收据,问地税有无新政策,说水电费发票变为收据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若您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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