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计算依据,每个月都要申报吗?具体征收率?
答: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第一条的规定,预征对象,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预征方法:(一)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二)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见下表: 制造及加工修理业 1.5‰;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 0.5‰;建筑安装业 3‰;房地产开发业 5‰;娱乐、饮食服务业 5‰;其他行业 2‰ (三)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上年度主营项目确定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主营项目根据企业经营收入总额中比重占最大的项目确定。(四)实行预征管理的个人投资企业预征的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预征年度结算。预征或结算的税款,由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应当根据上述文件中的规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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