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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利股红问题

问: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申报缴纳预征利股红?


 

答:根据《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第一条的规定,预征对象,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因此,您企业符合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应当根据上述文件中规定的预征对象确定是否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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