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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营业税问题

问:土地、房屋权属目前是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名下,由于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后,企业名称变更了,因此,拟变更权属,将权属登记在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税务登记证办理了变更登记,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企业机构所在地为镇江。请问:我从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所涉及房产证、土地证名称变更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因此,若没有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若该房屋及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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