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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一健身房,一次性收取客户的健身费(一年期以上),这部份款项如何确认当期(每月)营业收入?如何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如果一次性收取健身费时并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则不需要一次性确认收入申报营业税,应按上述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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