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前,我只是将个人负担的部分扣除,那么,根据这个法条,我应该是要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也要做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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