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收取挂靠企业服务费(挂靠费),挂靠企业以我单位名义对外经营,收入全部打到我单位帐上。我单位收到收入后扣除税金后的余额支付给挂靠方,然后再向挂靠方收取服务费,做其他业务收入。请问收到的服务费需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请您说明是否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您企业的机构所在地在省内何处?我们将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进行解答,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第63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因此,被挂靠企业向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合并到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