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个人所得税,通讯费扣除标准的规定?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企业给员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