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开企业,作为存货的商铺是不交房产税的,但是我公司为了贷款,把一部分存货办理产证用于抵押,但是如果有人要买,就随时办理解押,然后出售,请问这部分办理了产证的商铺需要交房产税吗?
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商铺已办理产证,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而应是固定资产,一直空置的商铺应按房产税相关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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