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今年8月成立,9月到帐实收资本30万,请问我单位应该在10月份申报万分之五的印花税,还是在明年1季度申报?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应当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记载资金的账簿,企业新设立时,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应在增加时申报缴纳印花税;未增加的,不需申报缴纳;减少的,不退税。 因此,您企业应该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上记载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于10月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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