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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个税问题咨询

问: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外地培训期间,前往外地医院就医产生医药费,由于该笔医药费项目不在公司为个人购买的外地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因此未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回到公司后财务予以实报实销,请问这笔医药费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免征个税,还是说必须合并入员工当月收入计征个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规定,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企业为职工报销的该笔费用,不属于医疗统筹范围报销的医疗费用,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福利费”范围的,应当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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