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决算前投入使用的部分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的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帐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三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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