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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营业税问题
问:A公司向银行取得借款后,转借给独立核算的子公司使用,同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向子公司收取利息,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收取利息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是指经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正本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若两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依法确认借款利息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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