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因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除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外,另对我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进行了发票处罚,我单位认为,针对同一个事件,进行两次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请问我们理解得对吗?
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若您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处罚。您企业若属于上述征管法规定的偷税情形,应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与偷税行为,不是同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