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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问:我公司经理参加江苏省女企业家协会会议,交了3000元会务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应该做哪一个会计科目?



答:你好,请您根据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不明之处请您直接咨询主管财政管理部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提供满足上述的相关证明资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反之,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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