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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收款收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收款收据的行为,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问:我单位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由于业主众多,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有一些意见。我们委托人员登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收费过程中我们使用了收款收据(不作为发票使用,仅作为结算证明),对于需要发票的业主,我们另行开具发票。
地税主管部门认为:我单位使用收款收据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并对我单位处以罚款5000元。地税主管部门的处理是否得当?
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应向业主开具发票。若物业公司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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