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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终奖个调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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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关于年终奖个调税想咨询一个细节问题。就是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我想咨询的问题是“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应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扣除了四金之后的余额部分?



答: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指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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