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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的营业额每月不到5000元,按照以前标准是不足5000的按5000元缴税,现在政策是不足20000元的不用缴税。请问该怎么办理?还是不用办理手续?
答: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营业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若个体工商户的月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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